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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以下业务、交付和付款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交付和服务,立即生效。买方根据其自己的业务或购买条款和条件进行的反确认在此受到反驳。

一般销售条件

§ 1. 概述

(1) 我们的销售条款仅适用。我们不承认客户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与我们的销售条款相冲突或背离,除非我们明确书面同意其有效性。如果我们在知道客户的条款和条件与我们的销售条款冲突或背离的情况下毫无保留地向客户交货,我们的销售条款也适用。 (2) 我们与客户之间为执行本合同而达成的所有协议均以书面形式载于本合同中。 (3) 我们的销售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含义内的企业家。 (4) 合同的变更和补充由管理层或买方特别授权的人员进行。

§2 报价

(1)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所有报价在价格、交货选项和交货时间方面均不具有约束力。 (2) 如果订单符合 BGB § 145 的规定,我们可以在 2 周内接受。 (3) 我们保留插图、图纸、计算和其他文件的财产权和版权。这也适用于标记为“机密”的书面文件。在将其传递给第三方之前,客户需要我们明确的书面同意。 (4) 优惠有效期为 5 天,须提前销售。

§ 3 价格 – 付款条件

(1)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我们的价格适用“工厂交货”。包装将单独开具发票。 (2) 我们的价格不包含法定增值税;它按照开具发票之日的法定费率单独显示在发票上。 (3)现金折扣的扣除需有专门的书面协议。 (4) 我们的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 20 天内支付净额。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立即付款进行交货。有关拖欠付款后果的法定规则适用。 (5) 如果在定期订单或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在约定期限内只接受了约定数量的一部分,而我们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则我们有权自行决定收取费用。价格对于已交付零件或交付的批量大小有效,并针对尚未取消的数量收取费用。 (6)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合法成立、无争议或得到我们认可的情况下才享有抵消权。此外,只要他的反诉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他就有权行使留置权。 (7)如收到货款之日偏差超过5%,我方有权进行后续计算。 (8) 只有当我们可以处置发票金额时,付款才被视为已完成。 (9) 我们保留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汇票和支票的权利。这仅是出于付款的考虑。仅在常规预订时才可获赠积分。对于汇票,我们计算通常的银行贴现和托收费用。除非我们或我们的代理人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基本义务,否则我们不承担及时收集或及时抗议的责任。 (10) 如果以非德国货币开具发票,则按照开具发票当天兑欧元的每日汇率计算。

 

§ 4 交货/交货时间

交货期限和日期不具有约束力。 (1) 我们规定的交货时间的开始前提是所有技术问题均已得到澄清。 (2) 遵守我们的交货义务还以及时、正确履行客户的义务为前提。对于合同未履行的异议保留。 (3) 如果客户不接受或故意违反其他合作义务,我们有权要求赔偿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包括任何额外费用。进一步的索赔仍保留。 (4) 如果满足第 (3) 款的要求,则所购商品的意外丢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在客户未能接受或付款的时间点转移给客户。 (5) 如果基础购买合同是 BGB 第 286 条第 2 款第 4 款含义内的固定交易,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我们负责的延迟交货而导致客户有权声称其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利益已不复存在,我们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6)此外,如果因我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合同而造成延迟交货,我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我们的代表或代理人的过失应归咎于我们。如果延迟交货不是由于我们负责的故意违反合同造成的,我们对损害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正常发生的损害。 (7) 如果我们所负责的延迟交货是由于严重违反基本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我们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8) 如果我们因未遵守具有约束力的最后期限和日期而负有责任,或者如果我们违约,则客户有权获得每延迟整周的统一费率赔偿,金额为交货金额的 0.5%价值,但不超过交货价值的5%。超出此范围的索赔,特别是任何类型的损害索赔,均被排除在外。 (9)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异常的采购、制造或交付中断而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例如由于交通中断、能源不足、罢工、停工时,交货期应适当延长。不过,最多 6 个月。如果买方在延长期限到期后以书面形式向我们设定了至少三周的合理期限,则买方有权撤回,只要该合理期限不会因基本情况而延长。如果我们未在宽限期内遵守规定,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 (10) 我们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部分交货。 (11) 如果买方拖欠提前交货的付款,我们有权扣留交货,且没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2)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损害。因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损坏或可能违反义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无论是损坏物品还是损坏金额,均不包括在内。 (13) 保留客户进一步的法律主张和权利。

 

§ 5 风险转移——包装成本

(1) 除非我们的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否则同意“工厂交货”交货。 (2) 一旦货物被移交给运输人员或离开我们的仓库以便装运,风险就转移给客户。所有发货(包括任何退货)均由买方承担风险。对于国外运输,除本条件外,还应适用《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国际交货条件。 (3) 如果包装被收回,则应适用单独的协议。 (4) 如果客户愿意,我们将为交货投保运输保险;客户应承担这方面产生的费用。 (5)包装按专业、商业方面进行,特殊包装和更换包装按成本价收费。

 

§ 6 缺陷责任和全部责任

(1) 货物按照我们交付时惯用的设计和状态交付。 (2) 客户对缺陷的索赔以他已根据 § 377 HGB 正确履行了检查和发出缺陷通知的义务为前提。我们的交货将在收到后立即检查是否正确。数量不足或错误以及明显缺陷应在收到后立即报告。稍后出现的非明显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否则,即使存在此缺陷,货物也应被视为已被批准。 (3) 投诉必须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提出。 (4) 如果所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顾客有权选择以修复缺陷的方式进行补充履行或交付无缺陷的新商品。如果缺陷得到修复,我们有义务承担修复缺陷所需的所有费用,特别是运输、旅行、人工和材料成本,前提是这些费用不会因购买的物品被运送到某个地方而增加演出地点以外的地方。 (5)如果补充履行失败,客户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或要求降价。 (6) 如果客户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我们的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提出损害索赔,我们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只要我们没有被指控故意违反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7) 如果我们过失地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八)不影响生命、肢体或者健康的过错伤害责任;这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责任。 (9) 如果买方或第三方对交付的货物进行了更改,则保修义务不适用,除非缺陷仅在更改期间或之后才变得明显,或者买方没有立即回应我们的退货请求投诉对象如下。如果与约定质量的偏差很小或可用性仅受到轻微损害,则买方提出的缺陷索赔不适用。 (10) 所投诉的货物必须采用原包装或行业惯用的专业包装寄送。它必须事先获得 RMA(材料授权返还)的批准。退货必须在收到 RMA 编号后 14 天内进行。此后,退货授权将过期且不予更换。 (11) 我们对客户的利润损失或其他财务损失不承担责任。只要我们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员工、代表和代理的个人责任。如果损害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如果客户根据产品责任提出索赔、因缺乏担保财产而提出索赔或因不履约而提出损害索赔,则该规定也不适用。这同样适用于我们负责的最初无能力或不可能。 (12) 除非上述另有规定,否则不承担责任。 (十三)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为6个月,从风险转移之日起计算。 (14) 根据 BGB 第 478、479 条规定的交付追索权的时效期限不受影响;五年,从缺陷产品交付之日起计算。 (15) 除第 6 条规定之外的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责任均被排除 - 无论所主张索赔的法律性质如何。这尤其适用于根据 BGB 第 823 条对因缔约过失、其他违反义务或财产损失赔偿而提出的损害索赔。 (16) 如果客户要求报销无用的费用,而不是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履约赔偿,则根据第 (1) 款的限制也适用。 (17) 只要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我们的员工、员工、雇员、代表和代理的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 8 所有权保留

(1) 在因我们与买方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包括未来产生的索赔)得到全额支付之前,货物仍然是我们的财产。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拖欠付款,我们有权收回所购买的物品。如果我们收回购买的物品,则构成合同的撤销。收回购买的物品后,我们有权出售该物品; (2) 顾客有义务爱护所购买的物品;特别是,他有义务自费为这些物品按重置价值投保足够的保险,以防火灾、水灾和盗窃损坏。如果需要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必须及时进行,费用自理。 (3) 如果第三方进行附件或其他干预,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够根据 § 771 ZPO 提起诉讼。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 ZPO 第 771 条的规定向我们偿还诉讼费用和庭外费用,则客户应对我们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所购买的商品;然而,他特此将所有索赔转让给我们,其金额为我们索赔的最终发票金额(包括适用的增值税),这些索赔是他因转售给其客户或第三方而产生的。无论购买的物品是否未经加工或加工后转售。即使在转让后,客户仍有权收取此索赔。我们收取索赔的权力本身不受影响。然而,只要客户从收到的收益中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拖欠付款,特别是没有提出启动和解或破产程序的申请或尚未付款,我们承诺不会收取索赔。暂停。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告知我们所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托收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5) 客户购买的物品的加工或改造始终由我们进行。如果购买的商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商品一起加工,我们将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该新商品的价值与当时购买的商品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相对于其他已处理的商品而言的处理。其余的,对于通过预约配送的购买商品进行处理而生成的商品也同样。 (6) 如果所购买的商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商品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我们将根据所购买商品的价值(最终发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与其他混合商品获得新商品的共同所有权混合时的物品。如果混合以客户的项目被视为主要项目的方式进行,则同意客户按比例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客户为我们保留由此产生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 (7) 客户还将索赔权转让给我们,以确保我们对他提出的索赔,这些索赔是通过所购买的物品与房地产的联系而针对第三方产生的。 (8) 当我们的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10%以上时,我们承诺根据客户的要求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我们负责选择要发行的证券。 (9) 买方应承担履行上述义务以配合追究因保留所有权而产生的所有权利的费用以及为维护和储存货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 9 管辖地 – 履行地

(1) 因合同关系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是我们的营业地,前提是买方是注册贸易商。但是,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居住地起诉该客户。 (2) 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我们的营业地点即为履行地点。 (3) 如有疑问,应以合同条款的德文版本作为解释规则。

 

§ 10 有效性

如果上述任何条件不适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余条件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 11 适用法律 (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所有规定的条件以及双方之间与我们的交付相关的整个法律关系。 (2) 联合国贸易和销售法的效力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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